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广安旅游产业,根据中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西部大开发、成渝经济区建设等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市、县(市、区)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政增长情况增加,主要用于宣传促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二条 邓小平故里发展基金对旅游产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条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用地指标优先统筹安排;经申报并批准纳入省重大旅游项目的,用地争取在省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
第四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可由用地者依法与集体土地的承包方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方式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应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
第五条 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废弃厂房和库房、民舍院落、传统商业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旅游项目,其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六条 投资兴办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旅游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所得税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