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09日08: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草案、生態保護編草案、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進入二審
“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寫入立法目的
本報記者 彭 波 魏哲哲 亓玉昆
9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草案、生態保護編草案、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按照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審議后,將法典草案分拆為若干單元,分別進行審議並修改完善。
總則編草案第一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目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專家建議對立法目的作進一步完善,增加“維護生態安全”“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表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總則編草案規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此,有意見建議進一步與《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相銜接,增加規定有關該項制度的重要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對象收到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后,應當組織編制督察整改方案,針對督察反饋問題逐項明確整改實施主體、整改目標、整改時限、重點措施和驗收單位。
有意見提出,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建議結合實踐需求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組織健全天空地海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應當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的監測設施、設備,禁止生產、銷售違反上述規定的監測設施、設備。
在生態保護編草案中,有意見提出,城鄉綠化應當選擇與當地自然條件相適應的植被,避免選擇有害人體健康的樹種草種。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城鄉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科學選擇綠化樹種草種,加強監測評估,滿足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生態保護編草案對國家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作了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內涵。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國家建立生態產品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機制等角度予以細化,增加規定:國家建立生態產品調查監測機制﹔完善價值核算辦法,促進生態產品價值有效轉化﹔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有的地方和部門建議,進一步完善水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規定,例如:為治理地下水超採,應當劃定地下水限採區、禁採區﹔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保障主要農作物灌溉用水﹔為節約水資源,應當加強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
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就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作出規定。有意見建議,進一步整合和提煉關於綠色低碳發展的一般規定,增強統領性。經研究,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完善了關於綠色交通、綠色建造、農業農村綠色低碳發展的規定,對有關表述進行調整和優化。
關於各領域廢棄物的回收和利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農業生產領域廢棄物綜合利用、完善城鄉廢舊物資回收網絡有關規定﹔明確有關企業應當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增加相關禁止性要求。
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專設“應對氣候變化”一章,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制度設計,體現前瞻性、引領性。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建立產品碳足跡分級管理、標識認証制度﹔明確國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簡化碳排放配額交易有關規定﹔增加對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要求等。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
本報北京9月8日電 8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議案的說明。說明介紹了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工作原則、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迫切要求,是凝心聚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推動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現實需要,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是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舉措。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民族工作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和成功經驗,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高質量發展。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採用了“序言+7章”的體例,共62條。7章分別是:總則、構筑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在總則章,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指導思想,闡釋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等概念,規定民族平等、團結、進步以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等重要原則。
在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章,草案明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定“五個認同”、樹立正確“五觀”,並規定了中華文化的傳承和弘揚、理論研究、宣傳教育等有關的機制和載體。
在促進交往交流交融章,草案規定了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會條件和要求,包括促進各民族和諧融居、互嵌式發展,以及通過學校教育、青少年交流、文化體育、旅游、網絡等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體規定。
在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章,草案圍繞全面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目標,規定了推動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賦予三個意義”、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從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建設、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安邊固邊興邊、移風易俗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在保障與監督章,草案明確民族工作格局和制度機制,規定相關機構、組織和公職人員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方面的職責要求等內容。
草案還堅持引導性與約束性並重,設置了法律責任專章。
加強原子能領域標准體系建設
本報記者 彭 波
9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有意見提出,和平利用原子能是我國原子能事業發展的重要理念,也是相關國際條約的重要原則,建議在草案中進一步充實完善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促進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業成果”“防范和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推動構建公平、合作、共贏的國際核安全體系”。
有意見提出,隨著我國原子能事業的發展,加強原子能領域標准體系建設,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是我國核工業走出去的重要技術支撐。對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原子能領域標准體系建設,推動、參與原子能領域國際標准化活動。”
有意見提出,網絡攻擊是核設施運行中面臨的重要風險,建議明確相關制度予以防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范網絡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核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提供保障
本報記者 魏哲哲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三審稿9月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此前,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加強基層公共衛生應急能力建設。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加強政府對基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城鄉社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有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強基層公共衛生應急能力建設”。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對於及時發現並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至關重要。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和地方建議提高監測的敏感性和准確性,並加強監測信息共享。經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明確“建立智慧化多點觸發機制”。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跨部門、跨地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三是明確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應當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對仲裁前的保全措施作出規定
本報記者 彭 波
9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對仲裁過程中的保全措施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更好保障當事人權益,建議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對仲裁前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因情況緊急,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同時,還增加了仲裁前當事人申請証據保全的規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涉外海事糾紛或者在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由符合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有意見提出,根據有關規定,此類仲裁在一些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地區內的適用范圍不限於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議拓寬適用范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此類仲裁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國家規定的其他區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
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國家公園保護
本報記者 亓玉昆
9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國家公園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從嚴保護,建議充實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的內容。對此,草案將“建設生態文明”作為立法目的,增加“國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的規定,充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內容等。
有意見建議完善公眾參與國家公園保護的規定,進一步體現國家公園全民公益性。草案採納這一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國家公園保護,開展多種形式的自然和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培育全社會熱愛自然、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扶持有關居民、企業等積極參與國家公園的保護﹔國家公園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與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共同保護國家公園周邊自然資源,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建設周邊社區。
此外,草案還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園管理措施,明確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領域的相關行政執法職責,增加“設立國家公園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將國家公園作為特定區域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對擬開展的生態修復活動和原有居民生產生活活動等作出安排”等規定。
充實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內容的規定
本報記者 魏哲哲
法治宣傳教育法草案三審稿9月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此前,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規定了法治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充實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內容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常識”修改為“法治原則、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識”。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著眼於提升全社會的法治觀念,建議在相關條文中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觀念”的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草案二審稿關於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定進行整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修改為: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案件辦理過程,結合各自的職責,運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發布解讀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09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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