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16.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權責邊界,全面履行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加快形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新機制,建立健全向社會購買服務的體制機制,健全從省到鄉四級公共服務體系,辦好村級便民服務中心。強化市場秩序監管,下移監管重心,強化源頭治理,構建覆蓋生產、流通、消費三大領域,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后查處有機結合的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強化政府信用,提升企業信用,增進個人信用。建立全社會信用等基礎數據統一平台,推進部門信息共享。
落實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的預算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債務風險管控機制。完善財政體制,健全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健全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優化支出結構,加大專項資金清理、整合力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深化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改革,推進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提高財政資金績效。
17.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加大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統籌黨政群機構改革,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優化工作流程,規范行政權力,形成權責清晰、公開透明的職責體系。統籌推進縣鄉行政體制改革,探索適合小城鎮發展特點的行政管理體制。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減少機構數量和領導職數。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行政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和執法力量下沉。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快公辦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建立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
18.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減少審批事項和審批層級的體制改革,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等事項,繼續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審批等事項,凡負面清單以外、符合市場准入標准的企業投資項目,一律不再審批。完善提升審批效能的體制機制,探索市、縣兩級審批同權的扁平化管理制度。全面推廣一門受理、並聯審批、多証聯辦的“政務超市”審批服務模式,建立代理審批制度。建立全流程公開審批機制,完善行政審批全過程實時監督、行政問責、責任追究制度。深化審批中介改革,推進中介機構與行政機關、挂靠事業單位脫鉤,建立公開公平的中介市場競爭機制,完善監管機制,規范中介機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
六、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19.創新現代農業經營體制和農村產權制度。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培育和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合作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落實中央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相關權能,探索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防范和保障制度。鼓勵農民和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形式與企業、科研單位等組建股份合作農業經營主體。推進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合作體系建設,引導農民合作社通過資產重組擴大規模、提升能力,支持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開展資金和保險互助,促進合作社組建聯合社。探索財政資金項目支持合作社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體制機制。加大政府購買農業公共服務力度,推動農民合作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主要供給主體。深化海洋漁業經營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
加快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實行農民經濟權利長久化與社會權利屬地化的管理制度。落實中央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相關權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跨社置換、有償退出、有償使用的機制,積極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股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規范流轉。轉變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方式,鼓勵農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股發展股份合作經濟。加快實施農民持股計劃,促進更多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